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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此次案例的判決涉及數十位申請人在法院文件中提出的司法審查申請。由于這些申請包含相同相似的背景和問題,被合并為2016年3月的上訴。這些申請均上訴質疑2015年11月加拿大駐香港總領事館某移民官的決定:該官員否決了申請人們聯邦技工類的永久居留申請。從廣義上講,這些否認是基于該官員的決定,即申請人們在未經授權和未公開的移民代表(無牌移民顧問)的協助下提交申請,并且未能披露他們與移民代表間的關系,這違反了移民和難民保護的要求。 Act,SC 2001,c 27 /[IRPA/]。在移民官作出決定之前,該官員向每位申請人發送了一份程序公正信,告知申請人他們曾使用過未經授權的移民代表的服務,但未提交IMM 5476表格(代理人申請表);而在申請人們對公正信的回復中,也沒有披露他們與移民代表之間的真實關系,這些構成了移民法的第40(1)(a)條對的虛假陳述的定義。據此,移民官判定這些移民申請全部作廢,并在五年內禁止申請人入境加拿大。然而,在申請人聯合上訴并于聯邦法院審理后,最終決定駁回之前移民官的決定,由另一名移民官重新審理。理由是,法官發現該移民官沒能踐行維護程序公正的義務——在做出拒簽和禁止入境的決定前,她沒給申請人提供機會回應她公證信函中的質疑和擔憂。案例背景申請人均為通過聯邦技工類方式申請加拿大永久居留權的中國公民。他們的申請材料在加拿大駐香港總領事館進行評估的過程中,被發現了多處相似之處:如某些文件的標簽和款式;并且,雖然沒有任何申請人提交IMM 5476表格(代理人申請表)、并未宣布使用任何代表人,但他們卻使用了相同的收信地址——都屬于位于中國北京的X公司。以上種種,均引起了官方的質疑,認為這些申請人可能使用了未經授權的代理人(無牌顧問)。2015年6月17日,申請人們均收到了官方的程序公正信(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s),告知即使申請中未包含任何IMM 5476表格,也有理由相信他們使用了未經授權的移民代表的服務。公正信中參考了移民法/ IRPA第16(1)條規定,提出申請人必須如實回答所有問題以供審查,并且必須出示簽證以及官方要求的所有相關證據和文件。根據移民法/ IRPA第40(1)(a)條規定,外國公民在如下情況下可能因虛假陳述(Misrepresentation)的原因而被驅逐出境:直接或間接歪曲或隱瞞重大相關事實,采取欺詐手段,導致或可能導致在執法過程中出現錯誤。這些發出的公正信都表示,申請人的信息均顯示他們使用了未經授權的移民代表的服務,但卻沒有提交IMM 5476表格;以及表示擔心由于申請人沒有履行真實義務、按要求提供要求的文件,可能會因此被認定為虛假陳述,不被加拿大移民部允許入境。這些公正信為每位申請人都提供了在作出最終裁決之前通過書面提交的方式回應這些問題的機會:要求他們在20天內答復。每位申請人都各自回復了程序公正信。與此同時,官方還向加拿大駐北京大使館移民處的風險評估小組(RAU)提出了對申請歸屬地X公司的核實請求。2015年7月,依照此請求,RAU對X公司辦公室進行了實地考察,并與公司經理代表A進行了談話。之后,RAU經理撰寫了報告,結論是X公司極有可能為客戶提供了未經授權的移民咨詢建議。RAU的調查還包括了與一對使用過X公司服務的夫婦的通信。這對夫婦證實,該公司向他們有償提供有關加拿大移民的建議,協助他們填寫申請,并向他們提供回復程序公正信的解釋模板。這對夫婦向RAU提供了解釋模板的副本,以及他們與X公司簽訂的合同。備受質疑的決定2015年11月,移民官員審查了申請人們對程序公正信的答復并作出了決定。官方決定基礎的事實是:【1】申請人們無可信理由地全部使用了X公司的翻譯、郵寄服務;【2】申請人們對程序公正信的答復彼此相似,且與RAU收到的解釋模板雷同,這顯示出他們使用了X公司的未經授權的移民代表服務。以上事實導致了虛假陳述的現象,破壞了正常申請流程,使得CIC無法確定申請信息的真實性。據此,該官員認定所有申請人都沒有資格獲得加拿大永久居民簽證,且五年內禁止入境加拿大。審查和最終裁決申請人們聘用了數名法律顧問,向聯邦法院提出了上訴。基于這些申請人相似的案件背景,法院合并了這些上訴,由一名聯邦法官進行了審理。訴訟審理的中心問題是移民官的審理過程對申請人們是否公平。法官認為,移民官的決定是基于申請人歪曲或隱瞞重大相關事實——做出這一決定的來源是:【1】移民官認為申請人接受了X公司的移民建議;【2】移民官斷定申請人在答復公正信件時與X公司的關系曖昧不透明。然而,法院認為,根據僅有的文本記錄就進行這種分析、推斷可能導致程序公平問題,即,移民官員在做出決定前并未給申請人提供機會解釋他們與X公司之間的關系。聯邦法官同意申請人的立場,最終裁決是認為移民官的分析不足以成為可接受的證據,因為這樣武斷的做法違反了程序公正原則。移民官之前作出的決定作廢。另一位移民官將重新審理這些申請人的移民申請。專家分析根據《加拿大移民與難民保護法》規定,只有在加拿大移民顧問管理協會(ICCRC)注冊的持牌律師和移民顧問,才能提供有償移民顧問和中介服務。申請人必須在一份簽字表格上提供其移民代理人詳細信息,便于移民官剔出幽靈顧問(無牌顧問)——顯然,本案中所有申請人都沒有這樣的意識。一間加拿大移民顧問公司到中國開公司是非常困難的,成本高達40萬加元。而這種情況無疑給無牌顧問制造了機會。中國的法律對這些移民咨詢公司沒有特別明確的規定,因為中國的客戶不懂加拿大法律,就會出現這種情況,并受到損失。雖然此案最終是皆大歡喜的結局,但是警示意味不容小覷,一定要擦亮眼睛,認清中介的資質,選擇靠譜的移民中介。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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